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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
稳步推进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建立健全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坚持和完善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政治协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地方政协在前进中开拓,在开拓中前进,政治协商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距党中央和全国政协及形势要求还有许多差距,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党政认识存在误区。有的认为政治协商没有太大的作用,是走走场子,形式上表示一下;有的觉得协商太麻烦,认为改革开放中大事多、难事多,许多事情需要迅速作出决策,如果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到政协协商,可能会延缓时机,担心影响决策效果。二是党政协商不够规范。有的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有的把政协领导列席、出席会议看作协商;有的以通报代替协商;有的以个别问题的交流代替重大问题的协商。还有的流于形式,为了协商而协商,主观上缺乏诚意,协商活动中的意见与建议得不到采纳和落实。此外,政协自身对政治协商也存有怕越位的顾虑。
追根究底,上述问题都与程序缺失不无关系。一些好的重要规章、原则、办法等,之所以权威不够、落实不力、在执行中打了折扣,主要是因为缺少科学的程序规定。要使政治协商不流于形式,就必须大力推进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以程序化保证制度化和规范化。
多年来,各地政协围绕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同时也发现,一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个别无序、随意的现象。究其原因,并非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在操作程序上出了差错。众所周知,法律上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只有实体性的法律,还不足以保障法律得到公正、有效、严格的实施,只有将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定得合理、清楚,每个环节都严格按照程序办,严格的执法和守法才能成为现实。因此,要提高政协工作水平,仅靠制度和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靠严密的、科学的程序来保证制度和规范真正得以贯彻执行。
二,程序化建设及其与制度化、规范化的关系
程序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程序化建设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按照程序“是对客观规律的探索和感悟、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是对失败教训的调整和规避”的要求制定程序。执行程序应循序渐进,程序的首尾不可颠倒,前后次序不可互换,讲究先办什么、后办什么,某一步骤不能轻易用其他步骤取而代之。程序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程序需要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这就是程序化过程。在程序化建设中,要根据事物的发展态势和对事物的认知程度,通过跟踪管理,遵循由浅入深、由粗到细、简繁结合的原则,适时对已有的程序进行修正,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更加易于操作。
程序化建设是政协工作的全新课题,在程序化建设中应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建立内部程序和外部配套的关系。事物是相互联系的,政协工作程序化建设不能孤立地进行,要在加强政协内部程序化建设的基础上,注重与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程序的衔接,实现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良性互动。政协组织只有通过与外部组织建立双方都认可的工作程序,用程序规范各自的工作,并逐步过渡到一种自觉行为,才能使履行职能落到实处。二是处理好程序相对稳定和不断创新的关系。程序是已知工作规律的总结,具有相对稳定性。但稳定不等于一成不变,程序化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程序创新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是扬弃,要靠实践解决问题,善于用经验推动工作。三是处理好要我执行和我要执行的关系。程序化建设必须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把它变成工作上的一种需要,才能成为每位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的自觉行为。
程序化与制度化、规范化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制度化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作保证才能实现;规范化则是用制度对行为进行统一约束和规范,使行为主体能严格遵守制度及其程序;程序化则要求将行为过程中要坚持的程序与步骤,尽可能用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如果没有程序,制度形同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
三,政治协商程序化建设思考
(一)推动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政协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各种文件,较好地推动了政治协商的开展。但在实际工作中,政治协商缺乏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程序,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真正地做到充分协商,不走过场。政治协商制度的落实,还取决于党政一把手民主意识的强弱。党政领导民主意识强,就重视政协工作,政治协商就比较主动,能自觉地到政协协商重大问题。反之,民主意识淡薄的,政治协商就难以开展。政治协商往往因领导班子的调整或领导者意志的改变而改变做法。有鉴于此,必须加强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真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使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把作出重大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作为重要民主程序切实搞好。”同时,政协必须充分认识政治协商是政协的首要职能,应当千方百计去切实履行,有为才能有位;充分认识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党委、政府、政协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认识开展政治协商,归根到底是为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从而消除顾虑,主动与党委、政府领导进行沟通,提出协商内容和建议,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政治协商进入决策程序。
(二)规范政治协商运作程序。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性很强的工作,组织运作一定要规范,这是推进和实现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一是政治协商内容的规范。协商内容的确定,不是政协一家的事情,也不是政协一家能够确定的,应该是由党委、政府、政协共同协商确定,这就需要对政治协商的内容进行规范。目前各地虽有很多好的做法,但缺乏基本的规范,随意性也较大。政协章程规定重要问题要进行协商,但哪些是重要问题,需要有明确的界定,这样才便于各级地方政协操作。当前,应认真落实好党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细化、界定需要政治协商的重要问题,科学设计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使之成为推动政治协商健康开展的重要抓手。二是政治协商程序的规范。一方面是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主体层次的规范。经过多年的努力,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规范的。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等层次的协商程序比较规范。另一方面是运作程序的规范。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具体运作程序大体上是:选题调研—协商讨论—落实反馈。从实践看,选题调研和协商讨论做得好一些,落实反馈这一程序做得还不够,甚至被忽视,影响了政治协商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系运作模式中,党委、政府有各自的运作程序、议事规则,要把政治协商程序与党政工作程序有机对接起来,如,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建议案、调研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重要文件的批复时限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用制度或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以便遵照执行,从而使政协组织和广大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够进入党政决策程序并加以落实。
(三)夯实政治协商的程序准备。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政治协商的前提和依据。调研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政治协商的质量和水平。调研活动应着重在“准、深、精”上下功夫,即选题要准,调研要深,成果出精品,为提高协商质量打好基础。其次,要开好例会。政协例会质量是提高政治协商质量的关键所在。其中,提高政协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的协商更为重要。一是准备要好。做好会前通知,组织发动委员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视察,准备好会议所需要的各种协商材料等,使委员达到“五知”,即知道会议召开的时间、知道协商的议题、知道社会各界对协商议题的基本看法、知道调研视察组提出的初步协商意见,进而知道如何发挥自身优势为提高协商质量多做贡献。二是层次要高。召开政协例会进行政治协商,应根据协商议题,邀请党政主要领导和党政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直接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面对面协商。三是言路要宽。动员和组织委员围绕协商议题,广泛发表意见和建议。通过广开言路、广纳群言、集思广益来提高政治协商质量。第三,要注重反馈。注重反馈效果是提高政治协商质量的一个重要激励措施,应适时地把党政机关对政协提出的协商意见和建议的重视、采纳和落实情况反馈给委员,以激发委员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积极性。实践证明,提高政治协商质量和实效,政协委员是关键。要建立健全委员管理制度,对委员的“进出口”、委员参政议政的考核等方面,都应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努力提升政治协商的整体水平。
另外,可积极探索政治协商法制化路径,把政治协商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内容、程序、要求等,进行认真总结和提炼,形成制度,并用法律、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将政治协商纳入法制化轨道。
王兆祥 翟耀忠 江苏省南通市政协研究室
来源:人民政协网 时间:2006-11-9 8: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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