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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条例



      
                     政协林州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6年8月22日政协林州市七届28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市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市政协办公室《社情民意反映》内部刊物,向上级政协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原则:抓住重点,着重收集和报送带倾向性、普遍性的重要情况、意见和建议;体现特色,重视反映其他渠道不易反映、难以得到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原原本本地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讲求实效,力求快报,急事急报,必要时跟踪连续报送。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研究、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 意见、建议。

    建立委员特邀信息员制度。按委员联系小组,每组聘请1-2名政协委员为委员特邀信息员。

    第七条  积极为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及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加强与省政协和安阳市政协以及兄弟县(市)政协信息工作的联系,争取及时指导,学习先进经验,提高信息工作水平。

    第九条  维护政协委员、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权利。

    第十条  市政协办公室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由市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

    第十二条  市政协办公室要重视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来源:      时间:2006-8-24 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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